如何识别有毒生姜?
一闻:主要是检查姜的表面有没有异味或硫磺味,“毒生姜”有一股很浓的硫磺味,掰开品尝会发现姜味不浓或味道改变。二尝:专美的味道,姜味不浓或味道改变的要慎买;三看:正常生姜外表粗糙,较干,颜色发暗;“毒生姜”外表光滑,像打了蜡一样,非常水嫩,呈浅黄色。
毒生姜的鉴别方法第一辨识别毒生姜可通过看外表、干湿度、重量和气味。
如何识别有毒生姜?一是食用时清洗、去皮。大部分的农药留在生姜表皮,如果能把生姜的表皮去掉,那么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了,也可以用碱水清洗,农药在碱水中溶解得特别快,在食用前再多用清水浸泡几次。
一是闻,先拿起一块生姜先闻一下,如果是用硫磺熏的,有一种清淡的硫磺味,或者有其他的异味。二是尝,掰下一小块用口尝一尝,如果是用硫磺熏的,辛辣味淡也就是说姜味很淡,或者有其他的杂味。一般的生姜在家中保存的时间较长,而“硫磺生姜”暴露在空气中后,过几天就会变质发霉。
生姜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调味品,几乎每天都有可能吃到,如果生姜有毒,吃了等于是在吃慢性毒药,需要引起关注。那么,毒生姜是有多毒呢?如何鉴别生姜是否有毒?专家指出,有毒生姜和无毒生姜,肉眼上是分不出来的。
接下来,教你如何识别毒生姜,下次买姜,希望能帮到你。 识别方法大体有三步骤:一闻,二尝,三看。
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安全事件有很多,其中较为著名的一些包括以下几种: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牛肉膏事件以及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事件等。接下来对其中几个事件进行详细解释: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是发生在婴儿奶粉中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法商家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儿患上肾结石等疾病。
2、2003年,阜阳奶粉事件中,劣质的腊正奶粉导致婴儿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这一事件被称为“大头娃娃”奶粉。 同年,在广州,发现了含有害物质的劣质散装白酒。 随后,“陈化粮”事件发生,揭示了粮食存储和处理的问题。 2004年,“苏丹红事件”引起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广泛关注。
3、2003年,中国发生了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受害者多为婴儿,事件导致“大头娃娃”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4年,广州白云区发现劣质散装白酒,该事件因酒中含有毒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2005年,“陈化粮”事件曝光,涉及使用发霉变质的粮食制作食品。
4、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再次发生,一家乳制品厂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500余倍。2010年7月,美国麦乐鸡被检出含有橡胶化学成分“聚二甲基硅氧烷”。2010年5月,售价高昂的“天然紫砂壶紫砂煲”被揭露是由普通泥土与化学物质混合而成。
5、三鹿牛奶事件是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一起严重的事件。此事件提醒我们企业家的责任是多么重大,企业的声誉是多么脆弱。三鹿牛奶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健康风险和经济损失,更是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安全感。这也向我们揭示了在产品质量的控制、企业经营的伦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6、A 本小题考查的是政府。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反映出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切实履行好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应加强市场监管,A符合题意。
毒生姜的新闻曝光
月6日,扬子晚报记者从江苏南京众彩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了解到,一车来自潍坊的生姜被查出农残“氨基甲酸酯”超标,已被封存。
“牛肉膏”牛肉膏有牛肉自然香味,易溶于水,水溶液呈淡黄色。市场上一些熟食店、面馆为牟利而用牛肉膏将猪肉“变”成牛肉。2011年4月有报道称南京市场“牛肉膏”疯卖。“毒生姜”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对生姜进行熏制,使正常情况下视觉不够美观的生姜变得娇黄嫩脆。
食品安全领域近期风雨飘摇,山东潍坊“神农丹”毒生姜事件,上海以狐狸肉、老鼠肉等未检验肉冒充羊肉的假羊肉事件,加上至今仍纠缠不清的瓶装水、桶装水标准和质量问题,国人对食品安全、放心餐桌的信心又一次地降至低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背...
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44%。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所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危害严重,直接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规定》共18条,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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